[股东会]建设机械: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息来源:jianzhu.net.cn 时间: 2014-01-22 浏览次数:389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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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14)-05-001
受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之委托,北京市
嘉源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简称“本次会
议”)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之规
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会议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通知于
2014年1月2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并公布于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会议通知发出之后,董事会未对通知中列
明的议程进行修改;本次会议已于2014年1月21日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召集人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53,664,916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3.61%。上述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并持有
书面授权委托书。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见证律师。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1、本次会议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放弃了表决权;表决票经三名监票人(其
中股东代表一名、独立董事一名、监事代表一名)及见证律师负责清点,并由监
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
全部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2、表决结果
议案一:《关于公司向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拆借短期周转资
金的议案》
同意票18,352,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票0股,弃权票0股。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了表决
权,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议案二:《关于公司在交通银行陕西省分行办理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同意票18,352,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
票0股,弃权票0股。
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股东陕西建设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放弃了表决
权,其持有的股份未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上述议案获得本次会议二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通过。
本次会议之会议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综上,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特此致书。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郭 斌
律 师:郭 斌
律 师:贺伟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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