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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机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jianzhu.net.cn   时间: 2014-01-03  浏览次数:1610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4 年 8 月 18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3 年 12 月 31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真实、
    准确、完整,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直通车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
    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信息
    披露直通车指引》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
    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其他指定
    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即证券投资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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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管理,本制度的实施由董事会统一负责。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监事会全体成员对所提供披露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并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进行改正,并根据需
    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
    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接待
    来访、回答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向上交所递交信息披露文件、与
    新闻媒体联系刊登披露信息等管理事务。
    公司资产财务部等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对公司证券投资部的信息披露工作负有配合
    义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履行保
    密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以自愿性为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
    础上,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
    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
    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并且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
    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禁
    止选择性信息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
    者透露或泄露。
   
    2
    第十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资产、出售资产、进行关联交易、发生重大事件
    情况时,要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在上述情况或事件尚未披露前,如果该信息难以保
    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须立即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交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并且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公司股票价格未发生异常波动等情况下,公司可以向上
    交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经上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
    关信息的,暂缓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
    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上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形,
    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
    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豁免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具体
    规定,但上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首先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等指定的
    报纸及上交所网站披露公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将有关公告和相关
    备查文件报送上交所,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上交
    所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公司
    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
    告类别索引》,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中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
    息,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司应当
    按照上交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交易情况,及时
    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监管机构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
    询,并按照《上市规则》、本制度和上交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
    要求做出说明并发布更正、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须的通讯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由证券投资部
    负责使用和管理,并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
   
    3
    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其标准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
    为临时报告。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制,按中国证券监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定期报告的具体披露时间应当与上交所预约,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时间披露;如有特
    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所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
    露时间,经上交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披露时间的变更最多不超过一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弥补亏损;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有关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公司拟在下一报告期申请再融资事宜
    的需要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发生达到 50%以上的
    变动,应及时发布业绩预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出现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重要会议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要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和会议决
    议公告报送上交所备案。经上交所审核后,在公司指定的报纸上公告:凡会议决议涉及
    须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和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重大事项的情况,公司必须公告;
    (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要提前二十日将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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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纸上并列明需要讨论的议题;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三)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
    法律意见书报送上交所,经上交所登记后在公司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披露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
    (四)股东大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要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的两个工作日之前
    发布通知,通知中要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原因,属延期的,通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
    日期;
    (五)股东大会对董事会预案作出修改,或对董事会预案以外的事项作出决议,或
    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要向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六)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按上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规定要求
    制作与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如发生如下交易,并且交易金额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时,
    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券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
    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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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其他重大事件信息披露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时预计出现亏损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0 个工
    作日内发布首次风险提示公告;
    (二)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第二十五条所列《上
    市规则》之规定金额为标准),要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
    1、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植);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
    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
    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要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报告
    并公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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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5、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
    核意见;
    6、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
    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
    发生变动;
    8、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
    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9、订立重要合同(单笔交易金额达到 4000 万元及以上,除去已经履行过信息披露
    义务的交易);
    10、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14、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5、上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二十七条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信息披露工作内容:公司出现变更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情形时,要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向上交所报告
    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
    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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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法人交易金额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时(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二)与关联法人就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交
    易金额累计达到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时;
    (三)与关联自然人关联交易金额达到 30 万元以上(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四)与关联自然人就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内
    交易金额累计达到 30 万元以上;
    对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的认定,依据证监会和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事项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一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按照以下规定持续披露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的,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及时披
    露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及时披露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
    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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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交付或过户;
    (六)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及时披露事件的进
    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
    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股票交易被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交易异
    常波动的原因并予以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
    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
    关联自然人和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上市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
    门对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公司证券投资
    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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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
    秘书及证券投资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
    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人应当配
    合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投资部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各单位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
    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并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
    (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
    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作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职责的记录,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一起均属于公司重要档案,保存期限为 10 年。公
    司证券投资部设置专人负责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其职责为确保信息披露档案
    文件保管的完整、完好和有序。
   
   
    第二节   信息报告程序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提供相关信息:
    (一)对可能影响公司股价或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应在第一时间
    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投资部;
    (二)报告需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按照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管理制度的要求进
    行报告,并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应以书面草案
    的形式提供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
    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投资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
    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
   
    10
    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节   信息披露审核及程序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定期报告由公司证券投资部、资产财务部等及时编制报告草案,经公司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董事长签发后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公告;
    (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及决议内容由证券投资部组织编
    制临时报告,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后,由证券投资部组织完成披露公告;
    (三)其他不需经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重大事项,由公司各部门、
    子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按要求向证券投资部提交相关文件;证券
    投资部组织编制临时报告,并报送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后,由证券投资部组织
    完成披露公告;
    (四)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由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后执行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有关部门和责任人应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由董事
    会秘书呈报董事长;
    (二)在相关信息未公开前,信息通报范围仅限于相关具体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及
    公司相关管理层,上述人员负有严格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遇特别重大事项,有关人员需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提交证券投资部;
    (三)证券投资部为公开披露信息文稿的草拟部门,负责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认真
    审核,保证拟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四)定期报告的审核主体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临时报告的审核主体为董事
    会秘书;
    (五)履行必要的公司管理层审批或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六)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负责办理信息披露文件的直通车业务;
    (七)证券投资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八)信息披露完成后,证券投资部应将公告文件及时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相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照《上市规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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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开展
    宣传推广等非信息披露范畴的公司信息发布活动(广告除外),应将新闻稿提前报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审核。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应在第一时间将采访媒体、
    采访内容及新闻发布方式等告知董事会秘书,就公司对外信息发布口径征求董事会秘书
    意见,并在采访后及时将媒体报道内容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报备。
   
   
    第四节   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工作规程
   
   
    第四十九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应当按照《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
    式指引》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容准
    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第五十条   公司办理直通车业务,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公司使用上交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配发的数字证书确认身份,登录上交所网
    站的“上市公司专区”。
    (二)公司通过“上市公司专区”创建信息披露申请,选择并添加公告类别,上传
    信息披露文件,并对照《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和上交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检查
    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三)公司对上传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确认,并在上交所规定时间内将信息披露申
    请提交至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
    (四)信息披露申请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将提示公司直接
    披露,公司点击确认,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登记。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
    的,仍需上交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五)上交所信息披露系统自当日 15:30 起,将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登记的直通
    车公告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自动发送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交所网站即予刊载。
    (六)公司其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自上交所网站“媒体专区”下载信息披露文件并
    予刊载。
    第五十一条   公司在同一交易日内拟披露的多个公告之间存在关联的,应当合并创
    建一个信息披露申请。
    公司创建的同一个信息披露申请中,如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公告不属于直通车公
    告范围的,该申请中的所有公告均不得通过直通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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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公司已确认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不得修改或者撤销。对于已确认发布
    但上交所网站尚未刊载的信息披露文件,公司因特殊原因需修改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向上交所提出申请。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车业务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出
    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
    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第五十四条   上交所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对通过直通车办理的信息披露事项
    实行事后监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及上交所其他有
    关规定,积极配合上交所监管工作。
    第五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车业务不能正常
    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或预计将对公司股价产生重
    大影响且尚未公告的信息均属于应保密的待披露信息;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信息知情
    人范围仅限于相关具体当事人、部门负责人、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及公司相关管理层,
    上述人员负有严格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
    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
    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经济赔偿要求。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
    内容不准确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
    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批
    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经济赔偿要求。
    第五十九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派出机构、上交所公开通报批
    评或公开谴责、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
    等纪律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经济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将有
    关处理结果在 5 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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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办理。如本制度与国家相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为准进行相应修订。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按有现
    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陕西建设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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